10.3969/j.issn.1005-0078.2014.02.004
指导案例助推垄断改革——以指导案例5号为分析对象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5号的案件事实与地方性法规无涉,但其裁判要点1却明白宣布了“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规则.这一用意深远的作法,既进一步表明最高法院始终坚持的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进行审查并选择适用的立场,又矛头直指当下不少地方性法规创设工业盐准运证的弊政.5号案例发布两年以来,有些地方法院受其影响,以相同论理裁判类似案件,间接推动着工业盐准运证制度的变革.然而,由于指导案例制度尚未成熟,更由于工业盐准运证问题仅仅是盐业垄断体制的冰山一角,5号案例其实是在博弈漩涡之中发挥助推而非主导垄断改革的作用,在垄断改革获得政治解决之前,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所难免.
指导性案例、工业盐准运证、盐业体制、垄断改革
DF3(行政法)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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