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15
论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补偿协议,其性质是行政合同,对该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虽然吸收了房屋被征收人参与行政过程的理念,但仍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加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行政义务。因此,补偿协议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其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制造新的诉讼类型,同时通过解释也可以避免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条例的创新之处在于改进了行政执法方式,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公众参与、行政合同、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
DF3(行政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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