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13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中听证程序之介入时机研究--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连结
指导案例第6号指出,实施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处罚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适用听证程序。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时,有时需要先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再作出处罚决定;前者为强制措施阶段,后者为处罚决定阶段。取缔是连结上述两个阶段的典型。在强制措施与没收的对象同一时,相关法律规范对听证程序于强制措施阶段提早介入预留了空间,但从典型案例来看,法院严格控制在处罚决定阶段适用听证程序,遑论使听证程序在强制措施阶段介入。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行政强制措施、取缔、听证程序
DF31(行政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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