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07
违法所得的构成要件与数额认定*--以内幕交易为例
混淆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与作为罚款幅度确定依据的“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陷入违法所得认定泥淖的根源。事实上,前者是指实际因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因而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的不同,分别采实际收入说或利润说来认定。后者是指潜在所得,指理论上可从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因而应采名义所得法来认定。
违法所得、构成要件、内幕交易、没收、罚款
DF31(行政法)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010522613001。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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