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06
行政决定效力的本质与体系
行政决定的效力本质上是不同社会主体对行政决定创设的权利义务所负担的特殊法定义务,可分三个方面:其一为基于行政程序的进行行政决定所取得的效力,是程序价值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二为基于法律评价行政决定应具有的效力,是法律和正义观念在行政决定效力上的体现;其三为法律与社会变迁对行政决定效力的影响,是情势变化对行政决定效力作用的结果。前者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积极形成行政法律秩序,后两者旨在维护法治与正义,保障私人合法权益或新生公共利益。
行政决定、效力本质、效力体系
DF3(行政法)
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19;“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中间成果。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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