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05
论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审判程序
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具有主体范围的广泛开放性、利益关系的多元交织性、原因结构的错综复杂性等特征。为了实质性地解决此类争议,需要将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内容从单纯的规范合法性审查逐步扩展到对政府内部体制的合理性、政府公共政策的正当性、社会结构的均衡性等层面的审查。为此,有必要本着司法能动主义、程序合作主义和司法最终主义三个原则,设计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冲突型行政争议的集团诉讼调解程序。
社会冲突、行政争议、集团诉讼、和解程序
DF74(诉讼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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