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04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
主观诉讼或客观诉讼的定位决定了一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要素考察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结构上呈现出“内错裂”状态,这种“内错裂”使得我国行政诉讼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观诉讼,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客观诉讼。诉讼构造上的这种扭曲导致我国行政诉讼既不能有效回地应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充分地保障客观公法秩序。修改《行政诉讼法》,应从理顺行政诉讼构造入手,依据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特质,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诉讼规则。
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主观请求、客观审判
DF74(诉讼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9-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