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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03

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

引用
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四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可以认为“法治中国”是后三者的上位概念。后三者是“法治中国”的基本要素。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中国等四个概念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统一,就是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DF3(行政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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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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