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3.03.005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未来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行政诉讼规则,从而完善包括起诉期限在内的时效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讼类型
DF74(诉讼法)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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