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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3.03.004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断水、断电*

引用
《行政强制法》第43条基于生存照顾的考虑,对断水、断电做了禁止性规定,但对该条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对实施层面的考量,断水、断电的使用是属于有条件的限制性使用,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在正当性上仍存在不足,不能通过扩大性解释而获得合法性。运用该手段时,不能简单基于实施效果的考虑,必须进行综合性衡量。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及程序设置三个方面实现对断水断电等手段的法律控制。

行政强制执行、断水断电、特许经营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司法政策研究”12CFX024;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兵团与新疆社会稳定发展法律问题”。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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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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