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案件中的司法谦抑与自制
要:对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应逐渐将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行使公共职能组织的管理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打破此类组织自身对纠纷解决的垄断和对司法审查的排斥.而司法在高校行政案件审查时,也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和自制,适当尊重高校自主权,减少司法干预学术的嫌疑.司法的谦抑和自制,在受案范围、受理时机、审查依据、审查强度、裁判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予以体现和坚持.
高校、行政案件、司法谦抑
DF74(诉讼法)
2013-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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