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程序观的形成及其法理——多元社会中行政程序功能与基本建制之再认识
多元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促使行政程序的价值预设不应再止步于消极的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而需要进一步导入某些积极功能.与此相对应,一方面,需要坚持和改造行政程序的传统功能;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让行政程序承担起确保行政决定理性、提升行政公信力、调整多重利益关系的形成性机能.服务于行政程序的新功能,公众参与机制,协商性、咨询性程序机制,保障行政决定理性的程序选择、组合和设计机制将成为必要的基本建制.
行政程序、功能、基本建制
DF3(行政法)
2012-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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