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调查权的授予
规范行政调查权的授予,应当考虑我国的行政法治现实,以类型化为基础,区别任意性调查与强制性调查,主要解决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问题和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问题.关于法律保留原则,强制性调查必须严格适用;任意性调查无须苛责.关于概括授权与具体授权,强制性调查应当以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概括授权为基础,再加上行政行为法的具体授权;任意性调查只要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法上的概括职权,就可以在取得相对人配合的情况下实施.
行政调查、法律保留原则、概括授权、具体授权
DF3(行政法)
2012-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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