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2.007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规定.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不同于以利益救济为根本目的的一般诉讼,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范围,既不宜过宽,也要预留发展的空间.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和法律、法规确定的特定公益性社团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要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程序,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和临时禁令等.
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DF74(诉讼法)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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