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1.021
公法契约之控制—从公私合伙架构谈起
针对公私合伙制度(PPPs)下之契约,探究其系公法契约或是私法契约,具有实际意义.英国、德国及美国在公私合伙制度下之发展进程,值得关注;特别是英国成功发展的PPPs,建构“公法下之政府契约”及“私法下之政府契约”之模式足资赞许;德国针对PPPs下之投资契约,是否适合置入于行政程序法下之行政性契约,相关立法沿革,值得注意与效法;而美国行政任务私有化后,行政机关对外购买服务,公权力充分与私部门分享,而未建构监督与契约治理机制,堪致忧虑,特别是契约外包之下,相关法律不禁止境外转包,则服务之质量与法律正当性受到质疑.
公私合伙、政府契约、行政任务私有化、境外转包
DF3(行政法)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