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1.0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行改变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期间的法律关系主体结构,政府作为征收一方直接与被征收人发生法律联系.该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该条第2款有关规定实质上设立了一种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过,该条规定的实施受到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限制.新的行政合同履行纠纷解决方式是否真正建立,有待进一步论证.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合同履行、纠纷解决模式、行政诉讼法修改
DF3(行政法)
作者承担的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行政行为法基本理论体系重构研究》的部分成果NKZXB 10009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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