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1.006
论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一个新的连带责任类型,即行政主体和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上的连带责任应从行政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拓宽到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行政民事连带责任,应从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领域拓宽到行政处罚等其它领域.行政法上连带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或重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立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行政主体在承担责任后要向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第三人追偿,则有赖于建立“官告民”的行政诉讼机制,否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机制去追偿.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行政民事连带责任、第三人
DF3(行政法)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010522613001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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