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1.02.006
民营化时代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基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解读
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在于钳控传统官僚科层政府,随着民营化时代的到来,诸多政府公共职能外包给私人主体,使得传统的信息公开立法目的落空.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信息公开事项为例,并主要结合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探讨信息公开立法直接适用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主体之可能性.并在转型社会与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考量现代与后现代法治的交轨处转型国家信息公开立法的多重使命.
公用事业民营化、信息公开、转型国家
DF3(行政法)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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