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0.04.004
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法律分析
规制缓和、引入竞争已经成为国际上公用企业改革的共识,同时其也对政府监管与公众参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公用企业调价的听证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处于信息获取的劣势地位,消费者代表往往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7条的规定,实践之中产生了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公开的事件或案例,引发了诸多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公用企业是否适用该条例,公用企业如何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及公众如何有效获取信息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公用企业、民营、公众、信息公开
DF3(行政法)
2011-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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