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0.03.007
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
行政法具有不同于私法的特殊构造,行政法总能确切地说明"谁应当依法行政",却经常对 "谁有权要求依法行政"语焉不详.换言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为准确描述私人在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国行政法上的权利(公权)学说经历了从"保护规范理论"到"新保护 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而私人行政法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也随之不断充实强化.目前,行政法权利的功能主 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法权利是行政主体调整、分配私人间冲突利益的思维手段或工具概念;其 二,行政法权利是非行政直接相对人(第三者)行政诉讼诉权的基础和依据.
公法权利、反射利益、保护规范理论
DF3(行政法)
2010-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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