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0.01.015
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
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亦是英国自古即已存在之古老概念,它起源于自然法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包涵两个主要原则,即任何人就自己的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英国所谓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他们比较类似,适用情形也相仿,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自然正义作为行政法上之一般性原则,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标准.根据自然正义,我们可以导出自然正义包括行政公开、行政听证、行政回避以及说明理由等制度.自然正义原则不仅是形式正义的实现,更是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性.
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通法
DF3(行政法)
201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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