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4.010
论我国电信企业入门资格的行政许可
电信网络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从业者进行总量控制,这是行业初期采用特许入门的经济学基础.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与运营资格剥离:只有涉及使用稀缺资源的领域才有必要保留特许.待行业发展成熟后,管制重点不在入门,而是以清晰的权利义务规范为依据的日常监管.如果不涉及稀缺资源使用权分配,可不设入门许可,或采用登记制.欧盟电信框架指令和美国1996年电信法皆反映了此立法趋势.
电信法、行政许可、入门资格、特许权
DF3(行政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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