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4.005
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DF3(行政法)
2010-0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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