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3.018
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给付不能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契约、行政主体、给付不能、法律后果
DF3(行政法)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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