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078.2009.03.018

论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之给付不能

引用
在具体行政契约制度中,行政主体的给付不能之类型不应完全仿民法之立法例,而应根据行政主体之特殊性,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将其给付不能区分为法律不能与事实不能两大类型.就法律后果而言,因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优越地位,故应使其负担更多的契约风险,以平衡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行政契约、行政主体、给付不能、法律后果

DF3(行政法)

2009-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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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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