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2.020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DF74(诉讼法)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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