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1.012
论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
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是以告知方式的公开普遍性为标准分类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开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具有不同表现形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应该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状态的公告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有影响,则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公告则只能有条件地纳入司法审查.
行政公告、法律性质、司法救济
DF74(诉讼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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