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9.01.006
行政法视野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
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而非私法行为,准确地说是行政行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类型上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作为准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并不能直接产生私法效果,需要在已经形成的私法关系基础之上结合登记行为才能产生私法效果,但能直接产生公法效果.对于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就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根据民事确权的内容申请登记机关重新登记,无需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登记、行政行为、准法律行为
DF3(行政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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