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8.03.011
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对《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批判性思考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要求立法者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必要性考量,但因其存在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以及许可评价机制被虚置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实施.国家应当在第13条的指导下,经常性的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盘活现有的行政许可评价机制,尽早出台统一的评价机制立法,设置严格的启动时效机制,同时扩大公共参与行政许可的深度和广度,以最大限度地界定许可的设定范围,从而扩大行政许可设定的正当性.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第13条
DF31(行政法)
2009-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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