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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8.03.010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以美国先行处理程序为借镜

引用
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先行赔偿程序、协商、效率、过度规范化

DF31(行政法)

2009-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3-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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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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