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8.03.010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研究——以美国先行处理程序为借镜
就本质而言,先行赔偿程序属于民事交易程序而非行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而无需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无需司法化.但为了实现先行处理制度的功能,先行处理程序又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我国的先行处理程序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规范性,致使先行处理的效率功能难以实现;在某些方面则因过度规范化而缺乏可协商性,因此需要从这些方面加以改进.
先行赔偿程序、协商、效率、过度规范化
DF31(行政法)
2009-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3-6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