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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8.03.004

论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

引用
我国现行法律既未明确概括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对其私法地位的界定也与学说和制度不洽,致使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不明,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多有不利.本法理论,民办高校应当既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法人的经营权;同时也行使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公法地位.倘若将民办高校的公法地位概括为依法律授权实施教学行政管理的教育机构,将其私法地位界定为社团法人、准公益法人,并特别地将其界定为民办学校法人,则上述问题将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民办高校、公法地位、私法地位、民办高校法人

DF36(行政法)

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省级立项课题《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课题JXJG-07-20-7之阶段研究成果

2009-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2-2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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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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