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8.03.003
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刍议——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
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立法后评估、地方行政立法、主体、评估单位、参与者
DF3(行政法)
2009-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