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
非正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有被混淆和误用的现象,迫切需要比较法意义上的澄清.在对抗主义程序观盛行的美国,对抗性要素是否充分,是界分行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基准;受形式法治主义观影响,日本采取"是否超越立法授权"的分析路径;受法效意思和行为形式论影响的德国,倾向于用"欠缺法律形式"来界定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了解其不同内涵旨趣和形成机理,对我国的概念建构和展开这一新型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非正式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非权力行政行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
DF3(行政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编号为07QN001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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