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8.01.019
美、英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演化及其启示——以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为考察对象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公共行政改革,通过合同外包、行政分权等多种手段,使私人成为某些情况下公共职能的承担者.私人对公共行政的实质性参与,引发了诸多行政法问题,其中最紧迫的挑战在于如何将司法审查拓展至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人主体,而这取决于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确定.关、英两国的司法审查已分别对私人承担公共职能作出了回应,即将"行为标准"纳入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判断体系,我国可考虑在现有的"主体标准"之下,扩展引入"公共职能"标准,以回应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现实.
政府行为、公法因素、权力来源、公共职能
DF74(诉讼法)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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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