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8.01.014
试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立法模式——以第13条和第14条中的兜底条款为考察对象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垄断协议、反垄断法、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DF74(诉讼法)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8-8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