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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7.03.010

从第三部门组织到行政诉讼被告——社会公务的司法监督路径

引用
第三部门组织是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务性的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由于行政主体资格对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立具有相当的意义,第三部门组织在运用权力组织公务时也因此获得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而对于个案而言,被告的最终确立还有赖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规则与推定规则,同时运用司法权衡来判定.

第三部门组织、公务、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

DF74(诉讼法)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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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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