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7.02.006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行政主体、个人信息、行政信息、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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