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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7.01.011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一个城市规划案引出的思考

引用
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手段,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的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仅是单纯的执行法律,更应包含政策拟定与决定的成分.这使得传统的公共利益界定模式无法获得自身的必要性与确定性而备受质疑.为回应上述质疑,有必要在公共利益界定中引入民主因素--公众参与.

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程序、公众参与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8-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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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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