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4.022
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确认——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思考
@@ 案件简介
2004年雅典奥运期间,深圳市计算机系统T公司于7月28日开发推出QQ2004奥运特别版聊天软件系统,并安装在该公司的网站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使用.在该聊天程序登录界面、聊天操作界面右上角及聊天内容窗口界面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湖南省张家界市S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第2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的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等程序后,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以S工处字(2004)第81号对T公司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保护条例、商业目、计算机系统、互联网用户、张家界市、雅典奥运、听证权利、软件系统、侵权行为、聊天程序、调查取证、登录界面、窗口界面、处罚决定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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