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4.016
移植与改造: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教学虽在清末才开始逐步创设和兴起,但其一经出现,便贯穿于新式法律教育的始终.它既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式法律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有力工具.在由传统向现代的法律教育转型中,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形成了自己的特征,有其产生的基础.
清末、新式法律教育、行政法教学、现代化
DF3(行政法)
浙江省教育厅资助项目20061675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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