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3.007
论行政协议
与行政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它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行政协议法这一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只有制定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法、行政合同、公法契约
DF3(行政法)
上海市法学会科研基金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3-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