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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6.03.007

论行政协议

引用
与行政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它的缔结,主要是合作各方的事,中央政府无法越俎代庖.但行政协议法这一制度平台是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构筑和提供.只有制定行政协议法,中央政府才能对地方政府的协作实现法律监控,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也才能稳固和得到法律保障.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法、行政合同、公法契约

DF3(行政法)

上海市法学会科研基金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3-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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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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