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3.001
论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
在行政立法中引入沟通与协商机制,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夯实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基础,也可以在现实层面上指导建构行政立法的参与及监督机制.为充分体现行政立法的民主精神,使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常态化,须在公开、参与、听证和协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行政立法、民主、参与、沟通、协商
DF3(行政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