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0078.2006.03.001

论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

引用
在行政立法中引入沟通与协商机制,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夯实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基础,也可以在现实层面上指导建构行政立法的参与及监督机制.为充分体现行政立法的民主精神,使行政立法中的沟通与协商常态化,须在公开、参与、听证和协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努力.

行政立法、民主、参与、沟通、协商

DF3(行政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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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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