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2.002
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
由于学生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学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司法介入公立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度.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涉及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方属于司法介入范围;复议前置程序是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程序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只有如此,学校管理、学生权利与司法独立三者之间才能保持良性互动.
学校管理、学生基本权利、司法介入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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