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6.01.012
论行政程序中行政契约约定自愿强制执行之法律效果
在台湾,行政契约约定迳受强制执行,在适用要件上放宽规定,在执行程序上却谨守中立,规范之一贯性受到挤压.而在德国,一方面容许缔结水平关系之行政契约,不受任何限制;另一方面严格限制隶属关系行政契约之要件与内容,并规范其不经司法讼争迳受强制执行之可能性,以强化并贯彻行政处分之作用与功能,值得参考.
行政契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隶属关系、水平关系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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