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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5.04.015

试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引用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也说明行政诉讼与和解制度并非是绝然排斥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成立有其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事实存在的"和解"应予承认并进行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主体必须包含原、被告,和解须在判决确定前进行,并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当事人就和解事项应具有处分权,和解协议应不违法.有效成立的诉讼和解具有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行政诉讼、和解、成立要件、效力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2-8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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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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