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5.02.016
政府采购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之缺失
<政府采购法>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投诉的处理决定或不作为,既排斥了权益受到潜在损害的当事人成为原告,也排斥了对政府采购实体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同时,先经投诉才能起诉,既拖延了纠纷的解决时间,也不利于通过行政诉讼有效救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授予、合同内容和合同所实现的功能等方面都有别于民事合同,实属行政合同,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采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失
DF74(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