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4.015
试论执行和解制度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确立
传统行政法学从防止行政权滥用的角度出发,强调公权力不可处分.但是,从公权力的本原是私权、行使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及其行使来看,公权力是可以处分的.因此,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出发,执行和解具备理论上可突破的空间.而且,执行和解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它是执行和解制度建立的另一前提.
执行和解、公权力、处分、效力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