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3.018
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合同定性的不同,直接决定其适用规则与救济渠道的差异.我国现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总体而言,偏于抽象,操作性不强.西方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标准多元且具有成文化趋势.借鉴西方经验,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应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以公权力因素与公益因素作为主要判断基准,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公权力、公共利益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