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3.010
论·公·用·征·收
我国的公用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手段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并给予其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包括三个适法性条件:其一为合法性,即公用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有法律授权方能进行;其二为目的性,即公用征收必须应公共利益之需而为之;其三为公平补偿,即公用征收必须事先予以公平补偿.
公用征收、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公平补偿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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