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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4.01.006

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引用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不具有公定力,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并未与可撤销行为作具体区分,这不利于贯彻行政法治,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应当建立包括无效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在内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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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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