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3.02.004
论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及其矫正机制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程序权利,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机制.我国应在行政程序法中赋予行政相对人防卫权,明确防卫权行使的条件与方式,并通过建立快速的无效确认机制与相对人主张无效的简单程序,保障其实现.防卫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过必要限度的,可通过妨碍公务责任制度加以矫正.
无效行政行为防卫权、防卫权标准、妨碍公务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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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88